政府采购新规解决质次价高、恶性竞争、效率低下等问题

政府采购实践中,质次价高、恶性竞争、效率低下等问题饱受社会诟病,财政部18日对外公布了新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提出了一系列针对性措施,包括采购人经市场调查和价格测算后,可以在预算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等等。

可在预算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

财政部的数据显示,2015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为21070.5亿元,首次突破2万亿元。记者注意到,在政府采购中,“天价采购”的新闻常常引发社会议论。

为此,今年4月份召开的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明确要求,针对社会反映比较多的政府采购中出现的价高质次、暗收回扣、效率低下等突出问题,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完善政府采购制度,规范采购行为。

新办法规定,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 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

不得索要或接受赠品、回扣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修订还完善了公平交易规则,提高透明度和公正性,禁止暗收回扣。新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办法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采购人如果违反上述规定,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

新办法还规定了一系列措施,要求降低供应商投标成本、提高投标便利度。根据新办法,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

此外,办法还规定,招标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制作、邮寄成本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免费提供;要求采购单位按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终止招标的应当退还招标文件费用。

新办法将于今年10月份起实施

据悉,新的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下一步,财政部将抓紧出台配套政策制度。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包括政府采购工作规程、代理机构管理、评审专家管理、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等一系列配套的制度办法。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一些“乱象”,既有政府采购制度本身设计不够科学合理、执行不规范和监督不到位的问题,也有外部市场环境不完善、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的问题,还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解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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