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推动征信业发展

数据化和信息化技术的不断发展,促进了互联网与金融业务的深度融合,催生了互联网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依赖征信系统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服务和产品,交易成本的大幅下降和风险分散将提高金融的包容水平。与此同时,在信息安全和征信权益保护方面的风险和隐患显著增大,这也引起业界和社会的高度关注。在此背景下,征信业既要顺应大势,实现战略调整和业务融合,又要加强风险防控水平,实现规范可持续发展。

互联网金融发展给征信业带来的新变化互联网金融既包括现有金融机构基于互联网技术的业务升级和转型,又包括互联网企业开展的第三方支付、P2P、网络贷款和手机银行等新型业务模式,以移动支付、信息处理和资源配置为三大支柱。其中,信息处理是互联网金融的核心。只有对金融消费者交易行为和数据进行充分征集、整理、挖掘和研究,才能做到精准定位和营销。可见,征信业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至关重要,将在产品开发营销和风险防范中发挥关键作用。

征信业务需求将快速增长。互联网金融时代,针对金融消费者的精细化营销、个性化服务和批量化处理将成为主要业务模式。这就需要准确掌握服务对象的信用状况、风险偏好和消费习惯,对于征信业务的需求将快速增加。银行类金融机构将在查询信用报告开展信贷业务的基础上,进行商务领域和互联网平台上小微企业、个人的信用信息征集,以拓展金融服务领域。P2P融资、网络小额贷款以及电子商务的开展,必须以交易对象的信用信息为基础,这也将催生大量的征信需求。此外,金融服务和产品的升级还需要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信用评分、行业历史违约率和重要风险预警等高端产品,以有效防范违约风险。可见,征信业将具有更为广阔的市场空间。

征信机构构成将更加多样化。目前,我国主要有公共征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及其他七十余家社会征信机构。在互联网金融时代,互联网企业和金融机构也将进军征信业,建立新型的征信机构。一种是电商企业组建的征信机构,以阿里巴巴为代表,其依托“诚信通”平台和支付宝已建成的涵盖数十万家企业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开展了网络联保贷款、小额贷款和余额宝等多项业务,具备成立专业征信机构的基础和实力。另一种是金融机构成立的征信机构,如中国平安将成立征信机构,征集P2P的借款信息、银行信贷记录以及车险违章等信用信息,成为专门挖掘金融数据的中介机构。

信息征集范围将不断扩大。在征集互联网上的信用信息之后,我国征信机构可整合包括信贷、证券、保险、政务、司法和电子商务领域的信用信息,专业化程度将进一步提高。以信贷数据为核心的金融领域的信用信息将逐步归集到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发挥国家公共征信平台的基础性作用。传统的社会征信机构将利用互联网技术扩大信息征集范围,同时阿里巴巴、腾讯和百度等互联网公司依托电子商务平台、社交网络和搜索引擎等工具征集和整合信用信息。各级政府部门也将以电子政务工程为基础,以服务行政管理和提升司法公信为目标,依托互联网实现各级政府及其主要职能部门掌握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

征信服务产品将更加丰富。云计算、搜索和数据挖掘等技术的进步,将推动传统征信服务升级和催生新的征信产品。传统征信业务进一步优化,比如依托互联网信用信息平台拓宽信用报告的查询渠道,利用互联网环境验证个人身份信息以及在互联网平台接入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等小型机构。高端的征信产品也被逐步开发。在互联网上,资金需求方的信息通过社交网络揭示和传播,被搜索引擎组织和标准化,形成时间连续、动态变化的信息序列,能够得出资金需求者的风险定价和动态违约概率,提供更为详尽的征信内容。在拥有完整历史数据的基础上,还可以利用数据挖掘技术提供更为宏观的经济形势预测、行业风险分析和重大风险预警等服务。

我国征信业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

征信法律法规尚不健全。与《征信业管理条例》相关的配套制度尚未出台,在互联网平台上开展的征信活动还缺乏针对性的法规约束。互联网金融时代,金融机构有混业经营的趋势,因此征信业务将和信贷、证券、保险、结算等业务融合在一起,需要综合性的法律法规管理和规范。不仅如此,征信业专项法规也不完善,向上缺少更高层次法律的支撑,向下缺少具体的配套制度,对于征信机构和征信业务的管理缺乏必要的手段。互联网法律法规不健全,对于信息的搜索、征集和应用业务缺乏必要的约束,一些不法分子易于利用法律的空白和漏洞从事欺诈活动。

信息安全存在较大风险。信息科技是一把双刃剑,既能推动金融业产生颠覆性的变革,又能因数据消失产生系统性风险。因此,应密切关注征信业发展中存在的信息科技风险。一是核心技术水平不高,数据库防护网建设往往依赖外包公司,存在因外包公司人员道德风险泄露敏感数据的风险。二是网络安全形势严峻,在信息主体的身份信息、信贷记录和交易信息等数据通过互联网传输的过程中,存在因黑客攻击、网络病毒而导致信息被非法访问、盗取和篡改的风险。三是风险防范水平不平衡,部分征信机构系统建设比较滞后,内控制度有待完善,应急管理能力亟待加强。

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存在较大挑战。互联网环境下,个人信用信息征集、共享和应用与征信权益保护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提供个人不良信息需要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查询个人信息需要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这些规定已在现有征信业务中被严格执行,在互联网平台上开展的征信业务如何落实需要研究。互联网金融时代,金融机构将更加国际化,将逐步形成金融产品、服务对象全球化的无国界金融,信用信息征集和应用的范围也将更加广阔,需要对跨国界的侵害征信权益的行为加以防范和惩治。

有效监管的建议

在互联网金融时代推动我国征信业健康发展,既不能限制市场的创造力,又需要按照前瞻性预测、防患于未然的原则进行严格的风险防范和有效监管。

加紧完善征信法律法规。推动出台《社会信用促进法》《个人隐私权法》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征信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推动出台《互联网条例》《信息安全条例》等专项法规,构建和完善我国的信息安全法律体系。加快制定《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和《企业与个人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等配套制度,根据征信机构不同的经营模式明确其法律地位。针对金融综合经营的趋势,适时调整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根据新的业务模式出台专项法规进行规范和管理。

有效防范信息科技风险。提高我国金融机构和征信机构的自主创新能力,秉持“核心业务系统坚持自主创新,辅助项目适度外包”的原则,防范系统设计和开发中的风险。大力推进身份认证、网站认证和电子签名等网络信任服务,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加强网络与信息安全监管,保障重要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和信用信息的安全。切实提高征信机构的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和维护能力,建立与系统安全级别相适应的灾备系统,确保数据安全。

加强对征信业的有效监管。加强对征信机构的管理,所有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必须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审批,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必须依法备案,不允许有从事征信业务的机构游离于监管之外。强化对金融消费者征信权益的保护,严格落实各项征信业务规则,受理并及时处理信息主体的投诉。加强征信权益保护的国际合作,积极与各国政府、国际组织协调,建立双边或者多边的征信权益保护机制,共同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征信权益。

文 / 王希军 李士涛 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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