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求侧管理”的模式选择及应用

【摘要】 我国在能源供应短缺、能源价格上涨、能源负外部效应日益增强的情况下,应当及时调整能源供给和消费模式,确立能源"普遍服务"和能源效率的基本理念,改变当前注重负荷管理和价格调整的单一手段,适时引入"收入调节机制"和"收入脱钩机制",建立能源服务市场,加大政策和财政扶持,最终实现实质意义上的"需求侧管理"。 【作者】 张辉;【机构】 西南政法大学

(一)“需求侧管理”的模式选择

1.负荷调节模式。与“供给需求”理论相配套的最为简单的“需求侧管理”模式就是针对能源的负荷管理,所谓的“移峰填谷”措施。负荷管理一般包括3种类型,分别是直接负荷管理(direct load management)、可中断的负荷管理(interruptible load management)以及其他类型的DSM。Roger Peters(2004)认为,DSM首先以公用企业负荷管理的模式出现,其目的在于削减终端用户在用能高峰时的用能量,从而解决能源供给问题,并延缓新建能源工厂的需求。中国需求侧管理目前主要是针对电力短缺的情况而采取的一种非常措施,还停留在控制和限制负荷这种浅层次、探索性阶段(程禹明,2010)。因此,解决中国当前面临的电力及其他能源短缺问题,在DSM实施初期,应当更多地实行可中断的负荷管理模式,运用分时电价和差别电价等措施解决用电难、用气难的问题。

2.信息服务模式。负荷管理模式并为从根本上解决能源节约和能源效率问题,并未对能源生产、运输、配送以及用户等方面进行实质性的节能改造和服务,因此负荷管理模式与DSM所指向的能源效率和能源替代之间仍然存在较大差距。因此,David Nichols(1999)认为,能源效率注重全面削减能源用户的能源需求,而不是仅针对其用能高峰时的需求。因此,从20 实际80 年代到90 年代,北美的很多公用企业开始将DSM设计为向用户提供的全面服务模式(Roger Peters,2004)。信息服务属于实施DSM的基础和前提,用户对于节能知识的掌握,以及对于节能产品的认同关键在于宣传教育。DSM的信息服务机制既可以单独展开,也可以与其他模式合并开展,其主要功能在于配合日后的节能技术及产品改造,以及实施节能效益分享。目前,我国电力需求侧管理尚未开展真正的DSM信息服务,没有将能效产品、能效技术与电力DSM结合起来,从而难以形成联合效应和规模效应。

3.经济激励模式。如果要求能源消费者能够切实减少能源需求,并且通过电力公司以及其他公用企业提供节能服务的方式实施能源需求侧管理,那么电力公司等公用企业的收入将会因为能源消费的降低面临大幅减少的风险。传统的负荷管理表面上峰谷时期的能源需求,但是实质上并没有控制能源的消费总量,不能有效满足DSM的目标要求。因此,DSM的有效实施取决于良好的经济激励模式的选择。一般来讲,经济激励主要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收入调节机制,即成本补偿和收入损失补偿;二是实施所谓的“收入脱钩机制”(revenue decoupling mechnism)。在脱钩机制下,电力公司等公用企业的营业收入将与销售水平或因为经济环境、天气变化以及新技术等对能源销售的影响等相脱离。

4.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合同能源管理(energy-savingperformance contracting,简称ESPC)作为一种全新的节能机制,旨在通过节能服务公司和用户以契约的形式,对节能项目约定节能目标和商业运作模式,并主要通过以节省能源费用或节能量,支付项目成本、取得节能收益①。在我国,人们习惯于将合同能源管理独立于DSM。而实际上,两者在节能效用的发挥上是相辅相成的。从公用事业节能上来看,合同能源管理实际上是DSM的实施机制之一,构成了DSM的必要组成部分。当然,不是所有的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均可适用于DSM领域。常见的能源管理合同类型包括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节能量保证型合同、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节能设备租赁型合同以及包含两种以上合同类型的混合型合同等合同类型。但是,能够适用于DSM领域中的主要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和节能量保证型最为可取。其中,节能效益分享型又被称之为BOT模式,由节能服务公司(ESCo)与用户签订能源管理合同,为用户提供节能诊断、融资、改造等服务,并以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回收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ESCO的节能设备在节能期限届满时归属为用户单位所有(张辉,2010)。

(二)“需求侧管理”在我国的应用思考

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在电力行业引入电力需求侧管理,并于1996年开始着手起草《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但直至2011 年1 月1 日,该办法才经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等六部委颁布施行。期间各方面对于需求侧管理的基本理解存在较大反差,甚至到目前为止,很多电网企业和基本电力企业均未能对“需求侧管理”给出准确界定,致使我国的“需求侧管理”在我国的应用存在较大问题,难以发挥DSM的实质性能效促进作用。

1.尽快改变负荷管理模式,努力推进公用企业的能源服务转型。虽然我国已经颁布施行了《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对DSM做出了中国特色的认定,并制定了相应地的管理措施。但从规定和实际应用来看,我国的电力需求侧管理仍然集中于“负荷管理”,即移峰填谷。国家发改委于2011年要求通过“精心组织有序用电”和“坚持有保有限”两种主要方式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其核心内容均是峰谷调节和负荷调节的规定。此外,我国对于电力需求侧管理的推行仍然与电价调整相关联,即通过价格机制实现可中断的电力供应。因此,李安平(2011)认为,我国的需求侧管理是在缺电的形势下兴起的,很多部门将其作为特殊时期的短期工作对待,单纯依靠行政手段实施错峰、避峰,还没有意识到需求侧管理的真正意义。

本文认为,真正的DSM的核心理念在于提高能源效率的方式节约能源,其核心机制在于收入调节机制和收入脱钩机制,其核心基础在于促进公用企业从能源配送和销售主体转向全面的能源服务主体。因此,当前我国电力领域中将电力需求侧管理等同于电力负荷管理和电力价格调节的认识是片面的,传统的和过时的,应当及时调整和修正。改革的重点在于转变当前我国对于DSM核心基础的认识,将电力企业由计划经济的电力销售和电力管理角色定位转变为电力及其节电服务型企业,其主要收入来源以节能服务的效益为基础,而与电力销售与价格调整无关。然后,将电力领域的DSM延伸至燃气等其他领域。只有这样,我国才能在DSM道路上少走弯路,真正符合现代DSM的基本要求和发展方向。

2.加强激励机制研究,适时引入收入调节机制和收入脱钩机制。早期阶段的DSM主要采用负荷管理和价格调节机制控制用户的用电需求,然而传统的负荷管理和价格调节往往与能源“普遍服务”原则和“公众参与”原则向矛盾,而这共同的特点在于加强电力供给的管理来实现电力需求的管理,从本质上来讲对用户的用电自由构成侵害。因此,真正意义上的DSM应该在电力公司等公用企业能源服务转型的基础上,及时引入收入调节机制和收入脱钩机制。所谓“收入调节机制”是指,为了鼓励电力公司等公用企业为能源用户提供节能服务,降低客户的实际用能量,由政府或用户向电力公司等公用企业提供补贴,以弥补其在节能成本投入或者电力销售收入降低所带来的损失,一般体现为“成本补偿”或者“收入补偿”。所谓“收入脱钩机制”,是指为了激励电力公司等公用企业能源服务转型,将其营业收入与能源销售脱钩,以提高能源服务效率作为提升营业收入的激励机制措施,其核心内容在于转变电力公司等公用企业的经营模式,以能源服务效应分享作为其经营收益的主要来源。

“收入调节机制”和“收入脱钩机制”的实行将在以下几个方面具有突出的优点:(1)有助于推进能源替代、提高能源效率,降低能源价格,减少能源开发、利用、输送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社会成本和环境污染和破坏成本。(2)有助于实现能源“普遍服务”,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能源需求,改变因“削峰填谷”给社会经济运行所带来的巨大利益损失。(3)有助于建立新兴的能源服务市场,大力提升政府在能源替代中的能源优化利用功能,实现不同能源资源的一体化整合与规划,大力推进电力公司等公用企业的服务转型,大力发展专业的能源服务公司和能效评估公司,同时带动能源金融服务市场的发展。

3.大力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在DSM中的应用。目前,我国相关管理部门没有清醒地认识到合同能源管理与需求侧管理之间的联动关系,在管理上相互分离,在运行商相互脱节,严重制约了我国合同能源管理的应用程度和需求侧管理的发展程度。实际上,国外的实践经验表明,合同能源管理与需求侧管理之间相辅相成。其中,DSM“收入脱钩机制”中主要应用合同能源管理的模式来促进能源效益分享,即所谓的“performance-based program”。

合同能源管理在DSM中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两大方面:(1)终端用户的节能服务效益分享。这是当前合同能源管理在DSM中应用的核心业务类型。这里的终端用户包括工业用户、商业用户和一般的居民用户。(2)能源输送的节能效益分享。这种模式主要在电力公司等公用企业与能源服务公司之间就能源输送的效率及其成果进行分享。在电力领域主要体现为输配电的节能改造。

4.修改完善《电力需求管理办法》。《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我国实施DSM 的唯一规范依据,因此该办法对于如何正确发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和意义。虽然该办法的出台前后经历了15年左右,但是该办法在电力需求侧管理的实施基础、目标、运营机制和激励机制等方面仍然存在较多不足之处,需要予以及时修订完善。

(1)“电力需求侧管理”的界定模糊。办法第三条规定“电力需求侧管理是指为提高电力资源利用效率,改进用电方式,实现科学用电、节约用电、有序用电所开展的相关活动”。其核心内容在于强调“用电”,容易产生需求侧管理的义务主体为能源用户的误解。而实际上,根据能源“普遍服务”的基本理念,电力需求侧管理应当以突出电力节能服务为重点,即通过电力公司或其委托的能源服务公司提供的能效服务促进能源用户降低或减少能源需求量的能源管理模式。

(2)激励措施较为单一,规定了“收入调节机制”,但未规定“收入脱钩机制”。办法主张在电价外附加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差别电价收入、其他财政预算安排等“收入调节机制”来推进电网企业实施需求侧管理,但是没有将“收入脱钩机制”纳入基本激励措施之中,致使我国的电力需求侧管理难以脱离“负荷管理”的基本模式。

(3)办法没有将“合同能源管理”纳入到“电力需求侧管理”中,致使节能效益分享难以在电力领域中推行,势必影响电力需求侧管理的实施效果。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在合同能源管理和电力需求侧管理之间建立起良好的联动效应。从政策层面来看,国家发改委作为管理机关,应该在已颁布施行的《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0〕25号与《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之间建立起必要的联动机制,必要时修改相关的管理规定,在电力需求侧管理中确立合同能源管理制度。

综上,当前我国面临能源供应短缺、能源价格上涨、能源负外部效应日益增强的情况下,应当及时调整能源供给和消费模式,大力发展“需求侧管理”,确立能源“普遍服务”和能源“公众参与”的基本理念,改变当前注重负荷管理和价格调整的单一手段,适时引入“收入调节机制”和“收入脱钩机制”,建立能源服务市场,加大政策和财政扶持,最终形成真正的“需求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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