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能否颠覆现有的金融体系?

近两年来,尤其是2013年,一场互联网金融的热潮席卷了中国,各种讯息不断出现在我们的视野中。比如,“余额宝”吸纳的资金已经超过1850亿元;微信与财富通已经打通并推出了基于移动支付的微信支付;一些电子商务的供应链金融和P2P以及物流体系的框架都出现了新的模式;互联网的保险公司正式拿到牌照;不少基金公司的淘宝直营店也陆续开业;一些商业银行,或者所谓的传统金融机构纷纷表示要加快业务转型、加快业务运营模式的转变,不少银行甚至已经直接开始搭建自己的电商平台;等等。

同时,互联网金融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不少网络公司在销售基金产品时承诺畸高的回报率,但是并不揭示其中的风险;一些P2P公司相继垮台、跑路;有的网上第三方支付引发了纠纷。凡此种种,各种现象引起了人们对互联网金融的思考和讨论。我们如果冷静地看一看可以发现,与世界各国相比,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确实出现了特有的火爆现象。我想首先应该肯定,随着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搜索引擎、定位功能等科技手段的不断进步,凭借着社交网络、电商平台等积累起来的用户基础及其交易数据,互联网企业可以比较高效地了解用户在金融服务方面的需求和偏好,从而有可能满足消费者和客户获得更加便利的金融服务的愿望。因此,互联网金融如果能够健康发展,相信可以带给客户更加丰富的产品和更加优质的客户体验。

但是,这是否意味着互联网金融就能彻底颠覆现有的金融体系呢?借鉴当今世界上金融业最强大,信息技术、互联网技术最发达的美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历史和现状,也许有助于我们的分析。

全球第一家纯网络银行——安全第一网络银行(Security First Network Bank,SFNB ),曾创造过无实体网点、无柜台、全天候交易的历史,但它早在这一轮国际金融危机之前,就因巨额亏损被加拿大皇家银行金融集团收购;美国以网络经营为主的券商E-trade,业务规模最近几年一直在收缩,虽然已经经营20多年,但市场份额始终难以与老牌券商匹敌;美国颇有影响力的第三方支付先行者Paypal,早在1999年就已通过网络平台销售货币基金,它的业务模式与我国现在的许多“宝”十分类似。在经营12年后,Paypal最终决定将基金清盘,大量类似的货币基金也逐渐在美国市场上消失;美国的一家互联网保险公司INSWEB,成立初期曾取得过较快发展,但也一直形不成规模优势,两年多前也被收购。这些例子固然不能说明美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全部状况,但是值得研究的是,为什么美国互联网金融至今并没有真正成为美国金融市场上金融交易的主要渠道?美国互联网企业是否还涉足金融业,它们在做什么?我想这些是需要我们思考的。

在美国,还有一些涉足金融业的互联网企业,它们既没有消失,也没有“野蛮生长”。美国一些互联网企业通过与传统金融机构的合作,帮助、“润滑”金融机构为消费者更好地提供服务,它们在合作中求得共赢。例如一些互联网企业通过与银行、保险、信用卡公司等传统金融机构的合作,了解和掌握各类金融产品的信息。同时,它们利用自身互联网渠道和自动化的数据分析能力的优势,当客户在有关网站导入自己的银行账户和信用卡等信息之后,互联网企业就会根据客户的综合信息,向他们提供适合的金融产品。它们也可以从金融机构获得提成,或者从交叉销售中获得收入。

在美国之所以出现这种格局,大概是因为美国金融业竞争已经比较充分,金融已经比较成熟地渗透到了各个细分的市场领域,并没有留出太多的机会给新的非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固然有很多优势,但是互联网金融的弱点是在提供高附加值和大金额金融服务方面实践性较差。此外,成熟的市场、充分的竞争、清晰的规则,使得在发育比较充分的金融市场上要想顷刻间获取暴利已经十分困难,在没有探索到好的盈利模式前提下,非金融机构一般并不会贸然从事。回头看中国。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不仅势头火爆,而且不少人似乎更愿意把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对立起来,认为现有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就是落后保守的代表,而互联网金融企业则是“金融创新”的代表,有人甚至相信或者希望它能颠覆现有的金融体系。我比较赞成杨元庆的观点,即在现在这个时代,没有互联网思维肯定是不行的,但是,认为互联网可以取代一切的思维也肯定是不对的。对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很重要的一个问题是,需要一种良好的文化支撑,即良好的监管文化和创新文化,形成一个真正的恪守“法规至上”原则的市场环境。

通过互联网处理金融业务确实是一种创新,它反映了时代的发展和进步。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然是金融,而金融业的核心则是风险管理,因而,有效的监管是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我想应该承认,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前一段时间的飞速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可能是“得益于”在监管方面享有了一定的“法外治权”。这也许是效率的一种体现,但我认为更是一种风险的隐患。创新不意味着可以不守法规和契约,支持创新不等于可以放任违规的行为。因此,我想在这方面也应该引入负面清单的原则,将不能从事的活动明确列示出来,有了负面清单,既有利于形成“法无禁止便可行”的创新环境,同时也能够明确哪些确实是不能触碰的“禁区”。一旦有了法规,任何人、任何机构都必须严格执行;如果法规不合理,就应该通过法定的程序和规则进行修改或者宣布废止。

目前我国所进行的改革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改革有一个很大的不同之处。与那时候相比,我们的各项法规,尤其是金融领域的法规已经相对比较完备了。因此,在推进改革、发展创新的过程中都必须考虑现行的做法与既有法规的关系,应该严格遵循既有的法律法规,无论是监管还是创新,都应该依法进行。对一些准备推行,或者允许试行,但是又与现行的法规有一定冲突的,就应该经过法规制定部门宣布废止,或是宣布允许某一领域,甚至特别地可以允许某一个企业暂停执行这项有关规定,但是不能够允许各行其是。目前的问题是,有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行为,明明不符合有关法规的要求,但是却得不到制止,更没有受到应有惩处。长此以往,将会助长一种风气,就是老实本分的寸步难行,不守规矩的大行其道,难免会产生“破窗效应”,破坏整个法制环境,最后影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的作用。

例如融资类的业务方面,究竟能不能允许互联网企业承担信用风险?如果允许,是否应该有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和提取拨备的规定?又比如在投资理财业务中,对有关产品变相吸收存款的做法究竟能不能够允许?对它的资金来源和应用应不应该提出要求,要不要对相关的资金实行严格的托管监督?对它们在产品宣传中是不是应该强制其必须充分揭示理财产品的风险,对它们的流动性风险要不要设立一些监管指标?等等。

总之,互联网金融不应该是一个无底线、无限制的空间。

最近发生的一件事令人震惊。2013年12月初,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表示,比特币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随后人民银行还约谈了一些第三方支付公司的相关负责人,要求他们不得给比特币的交易网站提供交易、清算服务。随后比特币的价格大幅下跌,同时就在约谈的第二天,中国人民银行的网站和一些著名网站的微博同时被“黑”,有的微博当中还涌入了大量的所谓比特币“水军”。尽管这只是个别事件,但是它藐视监管、漠视法规的做法已经触犯了底线,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互联网金融建设健康文化的必要性。

看来,互联网金融未来的发展,不仅要做好技术上的准备,而且也要做好文化上的准备。有人说,新的事物就是要“野蛮生长”,这是一个规律。我想如果秉持这种认识,去吸纳和使用存款人的资金恐怕是危险的。有人说要颠覆现有的银行格局,终结现有的金融体系,我想这种简单的想法恐怕也不能取代关于加快金融改革的理性思考。还有人很有气魄地说,为了在互联网金融领域跑马圈地,我们就是准备在这个上面砸多少钱。我想一味地、简单地靠低价格,靠高回报,靠所谓包赔损失吸引客户,恐怕已经与金融业必须注重可持续发展的基本理念相去甚远了。

我想,这些已经不仅仅是一个语言文字表述是不是准确的问题,它似乎已经成为我国互联网金融特有的一种文化现象,这应该引起大家的重视,不能让这些东西成为互联网金融的一种基因。

作者:杨凯生, 中国工商银行原行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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