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采购集中度仍有待提高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实施以来,政府集中采购规模不断扩大,采购金额逐年增长,保持了健康、稳定发展,但是与国外实行集中采购体制的国家相比,大量本应属于政府集中采购范畴的项目还未纳入集中采购,政府采购集中度仍有待提高。

(一)我国政府采购规模占GDP和财政支出的比重较低

随着《政府采购法》的贯彻实施,我国政府采购的范围和规模不断扩大,全国政府采购规模由2002年的1009亿元增加到2012年的13977.7亿元,但是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政府采购的规模和比例仍然相对较小。根据国际经验,一个国家政府采购的规模一般为GDP的10%以上,或占到当年财政支出的30%~40%。2012年我国GDP总量为51.93万亿元,财政支出为12.57万亿元,政府采购占GDP的比重仅为2.7%,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仅为11.1%,政府采购的规模发展潜力巨大。目前,在大量的工程项目和财政性资金支出项目仍然没有纳入政府采购范畴、政府采购规模相对较小的情况下,仅仅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数字片面计算政府集中采购占政府采购的比重,不具有实际说服力。

(二)我国政府集中采购的比例明显偏低

欧美等国家的政府采购范畴,不但包括政府部门,也包括国有企业,这是我国政府采购与欧美国家的显著区别。因此,如果按照欧美等国家的标准,计算政府集中采购比例时,总采购金额不但包括政府采购的金额,还包括执行《招标投标法》的工程项目和国家垄断性的公共服务型企业,如通讯、电力、石油、银行等行业的企业采购。据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估算,2011年中国公共采购市场规模超过了7万亿元,是政府采购金额的6倍左右,按此计算,我国政府集中采购的比例仅在10%左右,远低于韩国等实施政府集中采购体制的国家。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单一制和市场经济发展不完善的国家来说,政府集中采购的比例明显偏低。

(三)中央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集中度低于全国水平

中央预算单位分布范围广,数量众多,这些采购单位不仅包括京内预算单位,还包括广大二级及以下的京外预算单位。由于中央预算单位的集中采购目录偏窄、部分单位依法采购意识不强、采购计划缺乏约束力和规避集中采购现象依然存在等原因,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集中度较低。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央集中采购机构2011、2012年度工作考核情况的报告》,2011年和2012年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和中直机关采购中心采购金额为406亿元,占中央单位采购总规模比例仅为30.6%;如果剔除不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中的工程项目(2011年和2012年共约100亿元),集中采购占总采购金额的比例也就在23%左右,这与全国集中采购平均比例相差甚远。

(四)目录制导致集中采购的范围较为狭窄

我国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或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这种依靠目录的方式造成了我国集中采购的范围较为狭窄。一是集中采购目录采用列举方式限制了集中采购的范围。国外集中采购一般设定一个采购预算的限额标准,只要在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均属于集中采购的范围。我国采用目录列举品目的形式来确定政府集中采购的范围,这种方式造成集中采购范围较小。二是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相对较大。从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央预算单位2013-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看,集中采购目录中仅有35种品目,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中有192种品目,是集中采购目录中项目品目数量的5.5倍。三是集中采购目录制定未全面考量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政府采购目标具有多重性,对于集中采购目录的制定,除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目标外,还应包括政府采购在廉政建设、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方面的作用。

(五)社会中介代理机构仅对集中采购起辅助作用



从发达国家的情况看,无论是美国、欧盟,还是韩国,均不存在委托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处理投标、评标的情况,也不存在组织招标投标的社会中介代理机构。目前,我国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存在着严重的资质造假、铤而走险、操作不规范等问题,根据国家审计署发布的《2011年审计报告》,在财政部授予甲级资格的633家采购代理机构中,有129家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与实际缴纳情况不符。在近期财政部等四部委开展的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专项检查中,全国共随机抽取129家甲级代理机构,其中有56家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提供的专职人员社保证明材料与事实不符而被取消资格,违规比例高达43.4%。针对这些问题,需要加大整顿和管理的力度,规范社会中介机构的行为,净化政府采购行业的不良空气。同时,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参与政府采购,只能是政府集中采购的补充和辅助,而不应成为政府采购的主体和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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